文/威廉·谢德(William G. T. Shedd) 译/述宁 校/梁曙东
用于区分讲道类型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区分讲章的组成部分。这些区分应当简单、通用,并尽可能精炼。我们将采用亚里士多德在《修辞学》中的划分,将讲章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引言、命题、论证和结论。
一、引言
讲章的引言位于其命题和论证之前。与结论一样,它属于讲章的次要部分;其主要部分则是命题和论证。亚里士多德称后者为“必不可少”的部分,因为他说:“演说绝对有必要提出某个主张,并加以证明。”显然,如果一篇讲章只能有两个部分,那么命题与论证具有其积极的价值;而单拿出引言和结论,它们本身则没什么价值。因此,极其注重逻辑性和严谨性的亚里士多德起初甚至犹豫,是否应将演说视为仅由两个部分组成;尽管他最终还是认为应有四个部分。
1、引言的作用
就其本质而言,引言是预备性的。它不阐述任何真理,也不确立任何教义,而只是为论述的基本部分和必要内容做好铺垫。在世俗演说中,引言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争取听众对演讲者的好感,消除偏见,并引发共鸣。然而,在圣道宣讲中,通常不需要这样的目的。除非讲道者对其自身以及这一呼召极其不忠,否则他大可以假定自己已经得到了听众的善意与尊重,因而无需浪费时间或言辞来为自己赢得青睐。然而,有时这也是必要之举,讲道者需要使用引言引起听众对讲道主题的关注。如果主题极为庄严、令人敬畏,而对此的论证和讨论会引发一些非常尖锐、直击人心的思考——这些思考往往容易冒犯堕落的人性——那么讲道者最好先预备听众的心,以便他们能够接受讲道信息对他们内心与良知的直接挑战。这种情况下,引言便提供了机会来提醒听众:1)讲道是为了灵魂的益处和得拯救;2)当主题需要时,最直白的论述实际上是最仁慈、最充满爱意的;3)即将确立并应用的真理,乃是上帝启示的一部分,无论它看起来多么严厉,都充满上帝的智慧与慈爱。
然而,引言的一般作用是展示经文的上下文关联,并解释其中不易明白的含义。一些讲道学作者将这项工作划归为讲章的一个独立部分,称之为“解释”。然而,最好还是将其归入引言部分。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在讲道中,通常没有必要采用争取听众好感的开场白——无论是对于讲道者本人还是讲道主题而言。而在上述作者看来,“解释”才是真正的引言。因此,大多数讲道除了这种解释性引言外,再没有其他引言。再者,讲道有时可能需要一些破冰性开场白,而无需对经文进行解释。因此,最好把引言界定为:一切能够为讲道的必要与基本部分——命题,及其论证——做铺垫的内容,它可以是破冰性的,抑或解释性的,又或者兼而有之。
2、引言的特点
引言应当简短。当然,它必须与论证的长度和整体结构相称。然而,简洁仍应是引言的显著特征。如果说有一篇讲道可能因开场白过于突兀而有失恰当的话,就会有一百篇讲道因为引言冗长而显得乏味。扩充引言中的一般思想远比深入展开并充实论证部分要容易得多,因此我们总能听到那种让人联想起加拉太教会的讲道——始于圣灵,却终于肉体。(参加3:3)
讲道以引人入胜的引言开始:它吸引注意力,赢得听众的好感,并为一个崇高而丰富的主题铺平道路。然而,如果一位讲道者并没有及时结束其引言,并开始展开主题或论证命题,反而不断重复或过度延伸引言的内容,仿佛害怕触及自己的主题,结果只能是:主题无法得到有力、坚实地把握;而冗长、繁琐的引言反而衬托出讲道主体部分的短促与孱弱。与其如此,还不如让讲道者立即进入主题的核心与实质,尤其是当主题极为丰富且重要,而讲道者只有一次机会来呈现它时,不妨完全舍弃一切常规的、修辞性的引言,直接展开主题本身。
二、命题
1、陈述式命题
命题是对讲道中要确立和应用的特定真理的表述。因此:
1)命题具有积极和肯定的特点。如果要教导和应用的真理或教义最初是以否定形式呈现的,那么最好将其转化为肯定形式。对讲道来说,论证一个肯定立场比论证一个否定立场更为容易。
2)命题应尽可能简洁。它是(或应该是)整篇论证的浓缩与精髓,因此极致凝练应为其特征。
3)命题的陈述应坚定有力。这并不是说,讲道主题的提出应当以教条的方式进行——这是应避免的。然而,对于圣经启示的每一项教导或信条,讲道者都应有坚信其绝对真实性的态度。经上告诉我们,在某个场合,一些听众对救主的教训感到很稀奇,“因为祂教训他们,正像有权柄的人,不像文士。”(可1:21)基督的言语是人类前所未闻的,因为祂说话带着令人折服的威严,这威严源自祂超凡的意识,无人可比。祂的教义带着神圣的分量、果断与权威;一旦被感受到,人的心灵便无法抗拒或推诿。并且,这种权威性属于整个启示体系。因此,当一篇讲章的命题以合乎经文的方式被正当推论时,讲道者就应以一种毫不迟疑、毫无疑惑或胆怯的语言将其表达出来。
4)命题的措辞与表达方式应凝练有力、正直勇敢。要达到这一点,就必须在遣词造句上倾注极大的心血。命题句不同于普通语句,应该更为精心地加以构建,其措辞应尽可能接近完美。陈述整篇讲道教义的这一语句中的各个部分和从句,都必须极为精准、巧妙地加以衔接。讲章的命题应以其表达的精妙准确和措辞的精雕细琢而受人瞩目。作为讲章骨架的构成,它应当是最纯粹的骨骼。
2、隐含式命题
至此,我们已将讲道的命题视为一个明确而独立的陈述,它位于引言之后、论证之前。然而,一个论证并非必然包含一个正式、口头陈述式的命题,才能成为一篇真正的专题讲道,一篇够格的演说。有时候,教义可以相当巧妙地融入论证与讨论之中,以至于无需将它正式陈述出来。这种情况下,命题便隐含在论证的主体之中。这种情况通常属于被称为“主题讲道”的那一类讲道。这些讲道不正式宣告命题,但其中确实包含一个真实的、内嵌的命题。如果一篇讲道既没有明说,也没有隐含一个命题,那么它本质上就不是专题性的。顾名思义,主题讲道不是根据其中确立和应用的命题而确定其标题的,而是依据它们所探讨的总的主题。然而,可以从中提炼出一个命题,使讲道的整个主体都服从并支持这一命题;这便证明它就是专题讲道。
我们以索林(Saurin)的一篇讲道为例来说明这一点。索林是首屈一指的讲道者之一,无论从其思想的纯正、方法的有力与清晰,还是修辞的朴素优雅来看,他都堪称典范。这篇讲道基于哥林多前书1:21:“世人凭自己的智慧,既不认识神,神就乐意用人所当作愚拙的道理拯救那些信的人,这就是神的智慧了。”讲道的标题为“启示的优越性”(The advantages of revelation)。(作者在论证中并未正式宣告一个命题,所以译者可能因此为它起了这样一个宽泛、概括性的标题。)然而,它的确包含一个命题,如果用言语将其明确表达出来,那就是:“启示宗教远胜于自然宗教。”这个命题实际上贯穿整篇讲道,并通过以下几点加以确立:启示所赐的知识在以下几个方面远远超越自然宗教赋予人的知识:1)关于神的本性与属性;2)关于人的本性与责任;3)关于如何平息良心的责备;4)关于将来的状态。
3、平衡使用
就命题而言,更合适的做法是,平衡地采用这两种模式,以此让讲道的结构富有变化。千篇一律地陈述命题,虽优于从不宣告命题,但久而久之,会使每一个主日的讲道显得过于僵硬和形式化。然而,无论何时,如果命题没有明确地用言语表达出来,那么对主题的阐述就必须确保听众心中对讲道的真实与确切教义没有任何疑问。论证的主体必须由清晰、确凿的内容组成,以至于当听众自问“这篇讲道的命题是什么”时,讲道的思路和整体呈现方式能够自然而然地将答案揭晓。
因此,如果一篇讲道没有外在且正式宣告的命题,它就更应当包含一个内在且有机的命题;其所有论证和例证的内容,要比开始就提出命题的论证更清楚、集中地朝一个统一的方向发展。
三、论证
论证是讲章的实质。它是讲章最重要的部分,因为整篇讲章就是为了论证而构建的。引言、命题的陈述和结论,都是为了论证而存在的。若把讲章中确立真理、使人确信的论证部分剥离出去,其余部分将变得毫无价值。一个思想的逻辑发展,或一项教义的有力证明,总是具有其内在价值。当我们只能阅读或聆听一篇讲道的部分内容时,我们总会选择其主体部分,即所谓的“正文”。
1、分论点的特性
论证往往分为若干部分,有时称为“要点”(heads),有时称为“分论点”(divisions)。这些分论点应具备以下特性:
首先,分论点必须具有真正的逻辑力量。分论点必须全部用于确立命题。仅仅与论证的主题有所关联,或并非异类,是不够的。它们必须具备论证的性质,在其所及范围内,使听众信服。当每个论证要点或分论点结束时,听众应当感受到命题得到了额外的、明确的支持。
其次,每个分论点本身必须有其独特性。分论点不应包含其他分论点中已经出现的论据;它不应仅仅是某个分论点的某种变体,而应是论证体系中一个独立且新增的条目。因此,讲道中只应出现那些主要的论据,用来支持命题。讲章并非哲学论文,没有时间展开全面、详尽的论证,也无需如此论证。讲道者应当抓住少数几个主要论证,只向广大听众展示核心论据。
密切关注这两个基本特性,对于一篇优秀的讲道而言至关重要。如果支持命题的某个论据没有真正的论证力量,也不具有独特性,则不应构成论证的一部分。所有那些不能确实提供额外的、具有说服力的论据,都应坚决舍弃。
2、分论点的数量
遵守这些原则,可以确保分论点的数量得当。如果所有可能的论据都被采用,而不考虑其内在的价值和力量,那么分论点的数量将会多到不再符合演说的性质。正如一位古代讲道学家所说:“有些牧师对待经文,就像利未人对待他的妾一样——将其切割成许多碎片。”(参士19:29)有些讲道罗列了一大堆论据,但由于分论点和次分论点过于庞杂,完全不适合劝勉性的论证。它们更像是“物质无限可分性”的例证,无法让大众信服,因为它们采用的是哲学式的证明,而非修辞式的论证。
如果讲道者在处理每个分论点时都严格地自问两句:“这个分论点是否真的有助于论证命题?它是否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其他分论点当中没有的论据?”就可以避免上述错误,从而把所有的二流论据排除在讲道之外,讲台上将只向广大听众呈现最有力、最清晰、最强劲的论据。这并非意味着,一个分论点不能呈现同一论据的另一面。有时,支持一个命题的可能只有一个总体论据,这种情况下,讲道者也必须遵循上述原则的精神。新的分论点仍需展现这一论据的一个新的方面,并与所有先前或后续分论点截然不同,从而赋予其逻辑上的独特性。
关于论证中分论点的数量,没有硬性规定。一些修辞学家认为不应超过五个。大多数现代讲道少于五个,而大多数古代讲道则多于五个。与其在同等篇幅里呈现两个平庸的论证,不如充分展开一个一流的论证。这样做的确更困难,因为它需要更深入、更连贯的思考,但讲道会因此更出色。当发现一个内容翔实且富有成果的论证时,讲道者不应过早放弃,而应一直讲论它,直到听众完全感受到其全部力量;,讲论结束,则要适时收尾。仅仅提出一个论证是不够的,它应该得到充分展开,在讲道者和听众的脑海中,得到详详细细的剖析,直到其中隐含的所有含义被一一阐明。
因此,关于分论点数量的原则是:“扩展,而非繁多。”这一原则也与上文关于论据的选择相一致。我们已经看到,讲道者应选择真正有说服力且独特的论据;而唯独这些是能够被深入扩展,而不是简单加增。富有成效的论证虽然数量少,但覆盖范围广,可提供丰富的讲道材料。
上述这些原则同样适用于论证的次分论点。它们同样必须具有真实而独特的说服力,不应有任何的重复。因此,次分论点的选择和数量必须遵循与主要分论点相同的原则。一般而言,无需正式宣告次分论点,它们应当有足够的力度与清晰度,使听众自然注意到它们。通常,一个不能凭借自身分量和价值吸引听众注意的次分论点,应当被省去。
3、分论点的措辞
在宣告论证的分论点和次分论点时,应当极其谨慎地措辞。每一个分论点都要用最精准、最简洁的语言表达。正如我们在命题表述上所要求的严谨一样,在命题论证的措辞上也应如此,因为每一个分论点本身就是一个小命题——古代讲道者常如此称呼它们。爱德华滋经常先宣告一个总命题,称之为“教义”,然后以“命题一”、“命题二”等的形式依次展开论证。
有时,一篇讲道的论证内容本身或许非常出色,具有真实且独特的论证性,但却因其表达方式的松散而略显逊色。我们以约翰·豪(John Howe,1630-1705)的一篇讲道为例,来说明这一点。约翰·豪作为讲道者,在思想和内容方面,无论在古代教会还是现代教会中都无人能出其右,但在形式和风格上,却被许多学识、修养和灵性不如他的人所超越。
他的第42篇讲道的经文是:“凡信耶稣是基督的,都是从神而生。”(约一5:1)论证的主题是“新生的本质”。他的分论点是这样表述的:
- 既然是出生,它就意味着灵魂中一个真实全新的产物;即其中确实有某种东西被重新产生。
- 既然这是一种真实的产生,即如此出生,新生,那么它就是一种属灵的产生,与自然领域内的产生截然不同。
- 既然是出生,我们必须将其视为一种完全的产生,这种产生带有完整性;因为所有真正被称为出生的产生都是如此。
- 这种出生,既然是出生,就意味着一种持久的产生;一种永久、持久、持续不断的效果。
这样的措辞显得松散、笨拙。可改写为:“从神而生”意味着:1)真实的出生;2)超自然的或属灵的出生;3)永久的出生。如此就会更具说服力,也更容易记忆。他的笨拙之处在于:分论点未能与其下的解释清晰地分隔开,而是把解释或展开夹杂进了分论点之内,这绝不可取。讲道者必须将展开留待恰当的位置。他应当一心一意,一次只做一件事。当他宣告命题或分论点时,应以最简洁、最清晰、最简短的措辞,纯粹而简单地宣告;而在展开或阐述时,则要充分而详尽。弥尔顿(Milton)说过:“逻辑是紧握的拳头,修辞是张开的手掌。”命题或分论点的陈述属于逻辑,因此应当是紧握的拳头;而命题或分论点的解释或展开属于修辞,应当是张开的手掌。试图将两者合二为一,放在一句话当中,这就像试图靠一块肌肉同时让手张开又紧握一样,是不可能的。同样,在陈述命题或分论点时,也不能对其进行展开和扩充。
4、隐含式分论点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讨论了讲道的主体部分,也就是论证。之前在讨论命题时,我们提到过一类讲道,被一些讲道学家称为“主题讲道,这类讲道不正式宣告命题,但确实隐含一个内在的命题,因此它本质上仍然属于真正的主题讲道。同样地,如果命题以这种方式嵌入并隐含在整个讲道中,那这论证所呈现的面貌就不同于较为正式构建的讲道中的论证。有时,分论点并未明确宣告,讲道者因论述迅速而无法停下来一一列举,而是通过强调一些关键词语或从句,来弥补陈述形式上的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没有正式宣告,实际上仍然存在分论点。每篇讲道都必须包含相互关联但又彼此独立的分论点,不然就没有发展,没有持续的推进,也无法体现演说的特质。
这种非正式的论证主体,一些作者称之为“处理”(treatment),另一些则称之为“讨论”(discussion)。这些称呼并非表示论证主体没有逻辑或论证性,而是指其逻辑或论证较为松散,不像正式论证那样被严格宣告出来。但这种“讨论”或“处理”仍需具备与正式论证相同的特质——必须持续罗列真实、有说服力的材料。随着主题非正式地展开,其说服力应当不断增强,并在听众的理解中生发出不断增长的确信。
5、预先宣告还是总结回顾?
在结束对论证的阐述前,应当探讨一个问题:讲道者是否应在论证一开始,预先宣告所有的分论点?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影响论证本身的结构,因为这种预先宣告并不加添任何内容,而仅仅是重复当前的内容。我们倾向于认为:回顾优于预先宣告(这一规则并非一成不变)。其原因如下:
首先,相比开篇时的预先宣告,论证结束时的总结回顾更易于理解。当听众的心思跟随讲道者逐一理解其论证并聆听其展开后,他们会更轻松、更清晰地看到其含义及相互之间的关联。论据的完整含义与关联,只有在其关系和依赖条件中得到展开论述后方为人所知。
其次,对论证的回顾比预先宣告更令人印象深刻。一篇讲道在清晰、连贯地展示其论据之后,准确而迅速地复述这些论据会给听众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这是对论证的总结与归纳,以及对论证整体逻辑的概括,会对听众的理解产生巨大、实质性的影响。这种概括性论证,如果在听众听到论证过程并对其内容产生兴趣之前就被宣读出来,只会让听众无动于衷,这就像在阅读一本书之前先翻阅目录一样让人无感。
总之,回顾论证比预先宣告更容易让人记住,因为它更易于理解,也更令人印象深刻。最清晰易懂、最具说服力和最引人注目的内容,是最容易被保留在记忆中的。
四、结论
结论是讲道中强有力地应用真理的部分——这真理要么是在论证中确立的,要么是在处理、讨论中展开的。正如引言是吸引性的、解释性的,结论则是应用性的、劝勉性的。因此,它应以极致的强度和活力为特征。演说的最高生命力正是在结语中彰显出来的,听众被冲击,往往就在这一刻。若人的意志被征服,若演说真正产生其应有的果效,那便是结论所成就的。
这并不是说,假如结论不够完美,讲道的其他内容不能达到其应有的果效。但如果结论软弱无力,不能与前述部分相匹配,那么整个讲道过程的高潮和完成——即听众被真实地说服——就无法实现。因此,真正的结论必须是一个强烈而有力的收尾与结束。
在古代,结语受到极大的重视。德摩斯梯尼(Demosthenes)和西塞罗(Cicero)[2]的演说结尾,往往经过最精心的设计,以确保不会削弱前面部分所产生的影响。当演说者到了这一阶段,他们似乎倾尽全力,就像一个跳高运动员将全身的力气付诸于那关乎荣誉的一跃上。事实上,结语似乎就是整个演说强健的“阿喀琉斯之踵”,为演说赋予了“腾跃和击打的力量”。
在讲道中,结论有两种形式:推论式(inferences)和呼吁式(direct address);在世俗演讲中,往往只采用后者。这种差异源于这样一个事实:讲道比世俗演说更具教导性,因此它可以在某些方面更多地偏离严格的演说规范,只要它能够带来更深的实际影响。[3]
1、推论式结论及其应用
首先,当命题或主题的主要实践力量在于从中所引申出来的推论时,讲道应采用推论式结论。某些观念的真正力量在于其后续的推论。它们本身可能不会产生太大的道德影响,但它们包含、暗示或指向的某些真理,却极为重要与严肃。例如,死亡这个主题,其推论和隐含意义比其本身更显庄严、震撼。死亡本身固然可怕,但它之所以成为恐怖之王,完全是因为与之相伴以及随之而来的后果。再如,灵魂不朽的教义,其最强烈的影响力,也源于由此引申出的推论和结论。单单知道灵魂将永远存在这一事实,不会对一个人有太大触动,直到他意识到自己完全不适合,也未曾预备迎接这一无尽的存在;直到罪与罪咎、公义与审判的教义尖锐地凸显并强化了灵魂不朽的教义时,才会真正震慑人心。
其次,当命题及其论证,或主题及其讨论,本质上高度抽象时,应采用推论式结论。圣经中有些教义深奥且抽象,只有通过其具体和实际的层面才能作用于普罗大众的心。既然它们是启示的真理,讲道者就不能忽视它们——因为“圣经……都是有益的”(提后3:16)。然而,这些真理本质上是形而上的,其最深远的意义超越有限的理智所能把握的。因此,讲道者必须在其中找到一个大众化元素,使其成为合宜的讲道主题。他必须在其中发现某种实践性的特质,好把它们带入基督徒的生活与内心。
为此,讲道者必须遵循圣经本身的方法。他应满足于简明扼要的陈述,不遗漏教义的任何要点,但也不试图彻底阐明或解释它;之后,由此引申出听众应尽本分的推论和结论。如此一来,那深奥的、根基性的教义就被带入人的行为举止领域,成为察验品格的试金石。诚然,这些教义无法被人类有限的头脑完全理解,但可以被正确地、符合圣经地表述出来。这种准确地宣告为推论铺平了道路——为那种能让触及听众情感和意志的处理方式做好预备。这样,即使是圣经中最抽象、最形而上的教义,也将变得具有说服力、影响力,能够作用于人的思想与心灵。
神所启示的三位一体教义就是一个例子。这无疑是人类理智所面对的最深奥的真理。无论在古代还是现代哲学中,没有哪个教义能将人类思想带到如此深邃的地步。若人能够像神一样完全理解这一真理,那便意味着理解了一切真理,并且能一劳永逸地解决自哲学思辨兴起以来,不断激发并困扰人类思想的那些悬而未决的难题。然而,这超验的真理既然是圣经的真理,就必须被宣讲给平凡的基督徒男女。因此,一篇关于三位一体教义的讲道,应在其推论上发力,而不是在解释或展开上着力。比如,要在讲道中强调神的三个位格与信徒的关系;要从每个位格的独特属性和职分出发,引申出信徒对父、子、圣灵应当怀有的特定心态;要指出信徒在敬拜上应对三个位格给予同等的尊崇;要说明三个位格各自在救赎人类的工作中所担当的角色。这类实际且造就人的讨论,就必须成为三一论讲道的重要内容,而不是对该教义进行单纯的形而上的讨论。然而,这类内容本质上是推论性的,应该成为向听众的情感与意志发出的劝勉性呼吁的基础。并且,最恰当的做法是将其归入讲道的结论部分,因为它是建立在教义本身的陈述与论证之后。
关于推论本身的性质,它们应具备以下几个特质:
第一,推论必须是合法的(legitimate)。它们不应从主题的偶然或附带部分引申出来,必须源自命题或教义的核心与本质。唯有如此,它们才是合法的推论,并得到整个基本真理,即推论源的支持。它们没有任何可被削减之处,完全没有任何退让的余地。它们应当享有其全部的分量。听众会感受到其正当性,除非否认作为这些必然推论源的命题或教义,否则便无法逃避其力量。
第二,推论必须是同质的(homogeneous)。它们必须属于同一类型。若从一个真理引出的推论之间存在冲突,它们对听众思想的影响就会被削弱;若直接相互矛盾,则会彻底失去效力。因此,讲道中的实践性推论,应当展现出最大的一致与和谐。只要这些推论具备正当性,它们就当如此。因为真理总是自洽的,永远与自身和谐一致。因此,凡是源自基本真理的核心与要义的推论性内容,必然是同质而和谐的。没有什么是凭空而出的,都必然是首先蕴含在其中的。
第三,推论必须具有强烈的实践性(practical)。正如我们所提到的,运用推论的根本目的是使抽象概念大众化,使本质上深奥的教义或命题,与普通人的思想和心灵产生热切且生动的接触。因此,推论应当完全摆脱理论性和抽象性的色彩。并且,仅仅具有一般意义的实践性是不够的,它们应具有强烈的实践性。也就是说,它们的呼吁与挑战必须单单而彻底地针对人性中最具道德性、最真诚、最有生命力的部分——即人的情感和意志。理性层面已经通过命题和论证得到了对付;现在剩下的,就是以最生动、最深刻的方式,将教义深深印刻在听众的良心与情感之上。这正是通过合法且同质的推论来完成的,这些推论直接且必然地源自主题的核心,并包含其高度浓缩的实践力量。
最后,推论必须是递进的(cumulative)。它们应当层层堆叠,步步推进。每一个后续推论不仅是对前一个的补充,更是对它的推进;最有力的推论应当放在最后。若不遵守这一规则,就不可能构建出一个优秀的推论式结论。正如我们之前所提到的,结论应该是讲道中最生动、最震撼的部分。但如果其组成内容价值均等,且没有发展,它就无法达到这一效果。结论应以其激烈、极致的强度、活力、生动性和动感为特点。因此,当结论由推论构成时,这些推论必须具备递进性质,并且如此编排,以至于:产生越来越重的分量、越来越高的热度、越来越强的光芒、越来越旺盛的生命力,以及越来越不可阻挡的推动力。
以这种方式构建的讲道结论,即便是推论式结论,也可能具有极高的说服力。正如我们之前所指出的,即使推论式结论不如直接呼吁那样标准,但恰恰是推论中的这种实践性,这种强烈生命力,以及编排上的这种持续推进,构成了雄辩的本质要素。只要具备这些要素,就具有雄辩力;我们看不出讲道者为何不能通过推论对听众的思想和意志发起同样猛烈而有效的冲击,如同那些更规范构建的结论所能达到的效果。
无论如何,对于我们之前提到的这类主题,即其主要实践力量在于其隐含意义的命题或本质上高度抽象的主题,讲道者别无选择——他要么完全避开这些主题,要么以我们所描述的方式处理它们。然而,在讲道中,他无权忽略圣经中的任何真理,他有责任为了讲道的目的,而去运用启示中最深奥、最形而上的教义。因此,他必须以最具体、最通俗、最富有说服力的方式来阐述这些教义,从而揭示其中所隐含的意义,并合理推论。
2、呼吁式结论及其应用
讲道也可以用直接呼吁的方式来结束。它比推论式结论更具严格的演说属性。它不像后者那样,在将主题应用于听众的同时,还对讲道的主题作进一步的展开;它纯粹是应用性的。正如我们所提到的,推论性的结论多少带有一些教导性,它在触及听众情感和意志的同时,也提供关于讲道主题的进一步信息。但直接呼吁,或严格意义上的演说式结语则不然。它假定命题及其论证,或主题及其处理,已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穷尽了主题的内容;因此,剩下的工作就只是应用了。于是,这种结论比推论式结论要简短得多。它不应带有任何的教导性,而应当是纯粹的演说性,以及高度的劝勉性。
但这种结论不能持续太久,而演说者的艺术或许在其他任何地方都不如这里如此显而易见:在结论中,他巧妙地将主题深深地印刻在听众的情感和意志上。如果这种热切言辞持续过久,就会适得其反。如果这种劝勉超出适当的限度,不仅会使听众疲惫,甚至令人生厌。没有比劝勉型讲道者更令人厌倦的了:他们的直接呼吁缺乏教义支持;他们的整篇讲道都是结语;他们的讲章布局省略了命题和论证。相比过度诉诸情感,更多诉诸理解力要较为安全——理解力是一种冷静而理性的能力,理智从不使其疲倦或产生厌恶之情;但情感既羞怯又易激动,如果过于喧嚣地诉诸情感,它们就会退缩。如果诉诸情感过于持久,它们就会完全失去活力和敏感性。
对听众的直接呼吁应具备以下特质。首先,它必须恰如其分。这意味着,结论应强调讲道的唯一命题或唯一教训。结语的每一个部分、每一个细节都应与整体论证相关。其次,这意味着直接呼吁的结论应单一。除非它彰显统一性,否则它就不可能恰当。无论讲道涉及什么教义,结论都必须且只能应用这一教义。罗兰·希尔(Rowland Hill)这位古怪的传道人说:“福音是一头极其出色的奶牛,一直生产大量的牛奶,而且是最优质的牛奶。我先拉成圣这奶头,再扯得儿子名分这奶头,然后再挤成圣这奶头;如此反复,直到我用福音的奶填满我的桶。”如果按照这种布局构建讲道的主体,那么一个恰当的结论就不会是单一属性。与这种论述相关的结语会是双重且扭曲的。但我们已经看到,每篇讲道都应以高度的统一性为特征;即使不采用主题讲道的形式,讲道也应尽可能接近主题形式,并且应始终尽可能合乎演说规范:只包含一个命题,或只阐述一个普遍真理。因此,讲道的结论只有在其结构和精神上是单一且简练的,才是恰当的。无论命题或主题是什么,直接的总结性呼吁都应与它完全和谐。
一些讲道学家规定:“总要以福音作结;总要以盼望和应许作结。”我们认为,这在修辞和道德上都是一个错误的规则。如果传讲的是律法,那么结论就应该是律法性的、定罪性的、可畏的。如果传讲的是福音,那么结论就应该是赢取人心,给人鼓励和盼望。这样,讲道就是一部同质化的作品:发展一个主题,并产生单一的印象。讲道者应事先了解听众的需求,并深思熟虑地决定希望产生何种印象。一旦确定这一点,就不要偏离自己的目的,而是做他已经开始做的事情。如果讲道者认为怜悯和爱是此时恰当的主题,就应将它们呈现在听众的头脑中,并将其应用于听众的心里;不要有任何的犹豫或拦阻。如果讲道者认为需要展现神的公义,并将其深刻地印刻在人的良心上,就不要采用混合性的结语来调和或将其软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他此刻受限于结语的简短性质,爱与忿怒这两个对立观念将不可避免地在听众心中产生相互抵消的作用。
上述规则在道德层面上也站不住脚。无论是出于惧怕人,还是出于虚假的仁慈,讲道者在结语中回避直白严肃地应用其讲道主题的做法,都是不当的。他有责任使他所确立的真理发挥其全部的冲击力,以其全部锋芒穿透人心。他做这一切,应该秉着基督徒的精神。除非心怀最庄严的态度,对神最深的敬畏,对人类灵魂最深的爱,以及最深切的担忧,否则他就不要随意发出闪电、滚动雷霆[4],免得自己是被人的骄傲或不耐烦所驱使。麦克谦(McCheyne)问一位朋友,后者与他谈及自己一篇关于永远刑罚的讲道:“当时你能够温柔地宣讲这教义吗?”(或许,最能显明一个讲道者自身基督徒品格方面缺陷的时刻,莫过于构思和传递他严肃讲道结语的时候。)他发现自己走向两个极端:要么害怕在应用真理时直白而尖锐,就将圣灵的宝剑收入剑鞘,压低那些本应像午夜火警一样令人震憾的音调;要么对自己昏昏欲睡的听众失去耐心,或者自负膨胀,凭自己的力量发出电闪雷鸣;更糟糕的是,他是为了自己的目的这样做。柯勒律治(Coleridge)说:“将自我的欲望置于分叉的闪电中,它就变成了摩洛的灵。”在庄严地应用一个令人敬畏的教义时,必须摒弃自我,无论它要以何种程度出现。讲道者的感受应像那胆怯、退缩却顺服的耶利米,当他屈服于主的重担之下时所感受到的那样:“我就说:‘主耶和华啊,我不知怎样说,因为我是年幼的。’耶和华对我说:‘你不要说‘我是年幼的’,因为我差遣你到谁那里去,你都要去;我吩咐你说什么话,你都要说。”(耶1:6-7)
因此,恰当和单一应是总结性呼吁的特征。将整篇讲道的教训汇聚成一个炽热的焦点,使真理的所有光芒汇聚于一点。这个点,就是听众灵魂中情感与良心的交汇之处。任何听众,若其情感被唤醒、良心被触动,就可以把他交托给他自己和神的圣灵;任何能成就这一点的结语,都是富有说服力的。
此时出现一个问题:直接呼吁的结论是否应同时针对两类听众——重生之人和未重生之人?答案取决于讲道的内容和性质。某些讲道确实可能确立一个可以同时正当地应用于两类人的命题;不过我们通常会发现,一些命题相对于一类人而言,可以更容易、更自然、更有力地应用在另一类人身上。例如,“人是当向神交账的受造之人”这一教义,可以正当地应用于基督徒,以激励他们更加忠心;然而,其最强烈、最令人印象深刻的应用,则是针对那些未曾悔改、没有为即将到来的审判做好准备的人。在这种情况下,明智的做法是:对于和主题应用关联性较低的听众,只做简短呼吁——与其说是应用,不如说是暗示;结语的强度和力量,应主要针对那些与主题最密切相关的一类群体。
因此,就一般情况而言,我们可以这样回答这个问题:结论应只针对听众中的某一特定群体。如果命题或主题明显地适用于教会成员,那么结论就应当面向教会成员;如果它显著地适用于全会众,那么结论就应当面向全会众。然而,这条规则并非僵化没有例外。在实际讲道中,最稳妥的做法是,允许目标统一和追求单一自由发挥——这无疑是讲道的基本原则。让统一的焦点贯穿整个讲道,从头到尾清晰可见。如果根据经文还可以教导其他教训,就在其他讲道中教导;如果真理还有其他应用,就在其他讲道中应用。讲道者并非没有其他机会,也不是非要在一篇讲道中说尽一切,应用一切。他还有时间,还有许多的年岁,用以完成他的事奉,用以从各个方面展现真理,并将其应用于各类人群。因此,他应将每篇讲道都打造成一个完整而简单的单元,并依靠他的系列性讲道,来传授有关基督教信仰体系全面而透彻的知识,并将真理完整地应用于文化程度、品格各异的所有人。
3、能否同时采用“推论+呼吁式”的结论?
既然我们已经探讨了两种结论,可能会有人问,是否可以在同一篇讲道中同时使用这两种方式。我们认为,尽管偶尔可以从命题中得出推论,然后以直接呼吁听众的方式作结,但这应该是非常罕见的做法。如果推论本身不具备足够的自我应用能力,需要直接呼吁的紧迫性来加以强化,这就证明推论本身存在缺陷。在这种情况下,更明智的做法是投入更多精力在推论上,努力构建一个正确且充分的推论式结论。如果推论本身薄弱,再多的恳切结语也不足以弥补这一缺陷。因此,一般来说,如果一篇讲道采用混合式结论,则表明其质量较差。
但这一普遍规则也可能存在例外。如果由于命题或主题深奥,讲道中的推论内容虽然比论证内容更具实践性和清晰性,但仍然相当深奥和抽象,那么讲道者可以直接向听众呼吁,藉此尽其所能地将主题印刻在听众心中。在这种情况下,讲道者可以同时使用两种结论(这种情况应该而且必然是罕见的,因为这种高度深奥的主题很少被列入讲道范畴)。这并非因为它有助于最大限度完成讲道计划,而是因为它是一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取舍,是在这种特殊而罕见的情况下所能做的最好选择。
五、讲章的布局与完善
在结束对讲章布局及其各部分的讨论时,自然而然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是否必须在每次撰写讲章之前,先拟定一个布局?根据前面所说,很明显,同一位讲道者的讲道在布局及其各部分的展现上会有所不同。有时讲道的骨架会明显透过血肉展现出来,带有一些棱角;有时,骨架则会被包裹得很好,以至于很难察觉它的存在。讲章的结构有时会很突出,有时则只能通过讲道的整体统一性和紧凑性来判断。
尽管讲道在呈现上会多种多样,但构建方法却不应有所变化。讲道者在开始撰写之前,应始终如一地制定一个布局。这个布局有时可能非常完整和完善,有时则较为简略。但不论其完善程度如何,都始终要在讲道开始前就制定好一个布局。
这不是说,讲道者在每一个细节上都必须严格遵循其布局框架;在开始撰写后绝不可修改。有时(而且可能相当频繁)在尝试充实布局时,会发现布局时未曾察觉到的缺陷。这些缺陷必须消除,因此在写作过程中需要修改布局本身。事实上,在某些情况下,首次撰写尝试仅仅是为了将思想引入主题的核心,并开创一种真正有机的展开方法——第二次撰写过程,即重写,对于讲道的完整和完善很有必要。很可能,那些演说杰作就是以这种方式创作出来的:第一稿、第二稿,甚至第三稿,直至精心制定一个彻底而完美的布局,将思想引向正轨,并使其能够照培根所说的去“追踪”主题的本质,抵达真理最隐秘的藏身之处;当这一步完成后,演说者的思想便为最后的撰写和精修做好了准备,从而成就传世的杰作和典范。
然而,尽管讲道者可以在开始撰写后修改其讲章布局,但不能没有任何布局就开始撰写。他必须事先构建一个尽可能完善的方案,并在此方案下工作,就像矿工在可移动支架下工作一样:外部结构或主要支撑不应被随意扰动,但根据工作进展,可以频繁调整内部和次要的支架。
在没有框架结构的情况下撰写讲章,其弊端既多且大。
首先,讲道者的思维会丧失逻辑和构建能力。我们在上一章中关注讲道分析如何能发挥卓越影响,以及如何发现讲道中包含的布局。那里提及的一切,对于实际布局构建,对于讲道者自身的目的都具有极大的效力。任何没有经过实际系统化整理的思维,都无法变得有条理;任何没有经过实际构建的思维,都无法变得有构建性。因此,如果讲道者忽视构建框架这一实践,在没有既定方案的情况下开始撰写,随意写下那些自然涌现的思想和观察,他肯定会丧失所有的逻辑能力和系统化才能,而且丧失得很快。修辞家和演说家的基本能力——组织能力——将会消失。
而且,通常情况下,由于这样不使用理解力和理性,幻想和想象力就会过度发挥,那么最糟糕的后果就会随之而来。讲道者会变成一个华而不实、虚假的修辞家,只会撰写和背诵纯粹的狂想曲。他会堕落成一个狂热的诗人,给目瞪口呆的听众带来一时的感官刺激效应,但却无法在他们更高的心智能力上产生任何有说服力的印象。至于这种思维方式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他却不事先计算、衡量。
借用改写自一位诗人描述自己作品的诗句,我们可以这样评价这类讲道者的论证:
它也许是一篇讲道,
它也许是一首歌。
其次,如果他忽视构建框架这一做法,他的讲道就会变得杂乱无章、冗长散漫。由于没有主导思想,也没有自然的分论点来引导他的思维过程,他的思想就会漫无边际地四处游荡。联想律是他的理智的唯一法则,他跟随它四处游荡。在一个不合逻辑、不加思索的头脑中,联想律是最异想天开、最反复无常的法则。它将最奇特、最异质的事物联系在一起,并提出最奇怪、最不连贯的想法。这种思维的思想轨迹,就像温暖的六月雨后,无数蚯蚓从地下爬出所留下的痕迹。
有时,这种思维确实试图变得有条理,然后其论述就会让人想起伯克(Burke)关于查塔姆勋爵(Lord Chatham)内阁的说法:“他组建了一个关系如此错综复杂又极其凌乱的政府。好比他拼凑了一件梁柱交错、榫接离奇的木工家具,打造了一个镶嵌如此繁多装饰的柜子。又像一块让人眼花缭乱的马赛克瓷砖,以及一条没有水泥的镶嵌路面,这里一块黑石,那里一块白石,诚然是一幕奇异的景观,然触之不安全,立足其上亦不稳固。”
最后,在撰写之前忽视布局,这会导致讲道风格变为夸夸其谈,而只剩下劝勉。一个没有条理的讲道者如果没有陷入前面提到的一个或两个错误,他必然会陷入这个错误。如果他没有想象力,甚至连散漫和不连贯的思想都没有,那么他除了夸夸其谈和劝勉之外,别无他法;而这种讲道方式,或许是最无效、最糟糕的一种。
总之,我们提到的这三种弊端,构成了不应忽视讲道布局的最强有力的理由。它们要求我们对讲道的逻辑组织给予最大的、持续的关注。讲道者如果仅仅是一个狂热诗人,那是一种罪恶。如果他仅仅是一个漫无边际的空谈者,那是一种罪恶。如果他仅仅是一个夸夸其谈的劝勉者,那也是一种罪恶。他负有庄严责任,要作一名演说家:一个有方法、按布局说话的人。
作者简介:
威廉·谢德(William G.T. Shedd,1820-1894)是一位公理会牧师,后来转为长老会牧师。在从事神学教育之前,他曾有过辉煌的英国文学教授生涯。他曾服务于奥本神学院、安多佛神学院,最后任职于纽约协和神学院。他最著名的作品是三卷本的《教义神学:加尔文主义——纯粹与混合》,以及《对自然之人的讲道》和《对属灵之人的讲道》。
[1] 本文选自威廉·谢德(William G.T. Shedd)的作品《讲道学与教牧神学》(Homiletics and Pastoral Theology,1867)第1部分第8章。——编者注
[2] 德摩斯梯尼(前384-前322年),也译作狄摩西尼,古雅典雄辩家、民主派政治家;西塞罗(前106-前43年),罗马共和国晚期的哲学家、政治家、律师、作家、雄辩家。——编者注
[3] 这部分内容参见本书第2章“关于讲道的独特本质”。——编者注
[4] “发出闪电、滚动雷霆”以及下文的“电闪雷鸣”和“分叉的闪电”,是形容讲道中那种带有威严、猛烈责备与警告的言辞,尽管激烈程度上可能有所不同。——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