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2019年07月号(总第78期) 律法上的自由

律法上的自由

文/约翰·加尔文

 

基督徒的自由包括三个部分。首先,第一部分,信徒的良心在寻求称义的确据时,应当在律法之外寻求,完全弃绝律法上的义。若以为为了称义,自己的行为必须有所参与,就是欠全律法的债。当我们想到称义时,我们不应该想到律法的要求或自己的善行,反而要唯独接受神的怜悯,唯独仰望基督。

但我们也不能因此推断:对于信徒而言,律法毫无用处。律法不断地教导、劝勉和激发信徒行善,虽然善行在神的审判台前与称义完全无关。基督徒一生都应当操练行善,因神呼召我们成为圣洁(帖前4:7;弗1:4;帖前4:3)。在成圣上,律法的功用是教导信徒尽自己的本分和激励他们热心追求圣洁。

第二部分是根据第一部分,就是人的良心遵守律法,并不是因受律法的约束,而是因从律法的轭下得释放,就甘心乐意地顺服神的旨意。既然一切仍在律法辖制下的人都生活在恐惧中,所以,除非神释放他们,使他们自由,否则他们就不会乐意顺服神。律法要求对神完全的爱,同时也咒诅一切的瑕疵。人要在这真理之下省察自己的行为(他从前以为有部分的良善),他会发现这些行为既因不完全,就是律法上的过犯。

然而,我们这样悲惨的人怎能甘心乐意地行律法?我们若从律法严厉的要求下得释放,而听到父神慈悲的呼召,就会甘心乐意地听从祂的带领。奴仆对自己所做的工没有自信,且除非他们完全尽了本分,否则就不敢来到主人面前。但父亲更慷慨和坦白地对待儿子,儿子虽然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完全、半途而废,甚至有瑕疵,仍坦然地面对父亲,因相信父亲仍将悦纳他的顺服和甘心乐意的心。至于那些推断我们既因不在律法之下就仍能犯罪的人,要明白他们与这自由完全无份,因这自由的目的是要鼓励我们行善。

基督徒自由的第三部分是指:至于外在的“无关紧要之事”,在神面前我们没有任何信仰上的限制拦阻我们随意使用它们。而且我们确信这自由对我们而言是必需的,否则,良心就得不到安息,并且迷信会多到无可限量的地步。这自由的用处,即我们应当毫不自责地照神自己的意思,使用祂所赐给我们的恩赐。在这样的信心之下,我们将会与神和睦,并承认祂对我们的慷慨。

基督徒的自由在各方面都是件属灵的事。它所有的作用都是要使惊恐的良心在神面前得以平静。不论他们是为罪得赦免感到不安,是为被肉体所玷污的行为是否能蒙神悦纳而焦虑,还是为要不要使用无关紧要之物而困扰。所以,用这自由作为放纵私欲、滥用神恩赐的借口是邪恶的,毫不顾虑到软弱的弟兄而使用这自由,也是邪恶的。

 


  1. 约翰·加尔文,<基督徒的自由>,于《基督教要义》,卷三:《领受基督之恩的方式:这恩典带来什么益处及果效》,钱曜诚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834-50。略有编辑。